近日,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等四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案发经过】2020年7月28日, 被告人张某某等与被害人王某祥一起前往马江县古东镇观音洞河边的电鱼处。被告人张某某背着电动打鱼机下河, 被害人王某提着水桶跟在后面。
       张某某感觉电鱼机在电鱼过程中漏电。正要关掉电动鱼机电源时, 受害人王某突然倒地。同日22时39分, 受害人王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 王某是触电身亡。 【附民事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 被害人王某的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要求四名被告人赔偿100万元以上。由于受害人在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

且受害人亲属的大部分索赔不在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内, 经法官向受害人亲属说明法律后, 受害人亲属自愿达成全额赔偿。与四名被告共26万元。补偿协议。四被告人在庭上兑现部分赔偿金后, 得到了受害人亲属的理解。 【定罪与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卢某某、任某在禁渔期内明知电钓违法, 仍使用电钓设备在禁渔海域捕鱼。 .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电鱼违法,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但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未尽到提醒义务, 导致被害人王某触电身亡。死亡, 其行为构成过失致死罪。 【判决结果】最终, 被告人张某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某、卢某某、任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被判处拘役两个月, 缓期执行三个月。宣判后,

四名被告人均同意服刑。
        【法官提醒】电钓是一种掠夺性、非法捕捞方式, 破坏性强。
       对鱼、人、渔业生态环境危害很大。任何单位和个人捕捞水产资源,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渔具作业类型、地点、期限和数量的法律。
       禁止在禁区、禁期进行捕捞, 不得使用禁渔具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来源:黔东南长安网